学生服务

学籍变动办理

 转专业    

我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国防生、定向生、享受定向奖学金、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除外)

1、学习成绩和能力优异的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或省部级学科知识竞赛并获国家二等奖、省市一等奖以上的学生),在大学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前可根据自己特长和兴趣爱好,申请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

2、经过三个学期的学习,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末申请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

3、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院系确定)。

4、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5、学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专业。

注意事项:

学生转专业申请未经批准之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分和成绩。转专业前不及格的课程需要重考。转专业后院(系)可根据新专业学习需要要求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该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如有变动,以教务处规定为准。

 转学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北京市内转学:经我校与转入校两校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转学审批手续。

(2)转至外省市高校:经我校与转入校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注意事项:

1、不予转学的各种情况请咨询教务处。

2、学生转学申请,在每年的5月和12月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休学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院(系)出具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注意事项: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2、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3、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特殊情况可休学一学期,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年限。

4、休学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病休除外),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5、学生休学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休学期间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7、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注意事项:

1、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也未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未按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而未完成学业。

2、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此项工作按学年审核,重考已通过课程不再计入)。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两次(含)被学业警示或者该办理延长学制手续而拒不办理。

6、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10个工作日而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

7、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8、本人申请退学。

学生退学流程: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如果无法送达本人,在校内公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退学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注意事项:

1、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退学的学生,在学校下达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办理档案自带手续、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取消学籍、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执行财经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