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唐山铁道学院等院校的地质系(科)合并创建的北京地质学院。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高校。1970年,迁往湖北江陵;1975年,迁至武汉。1978年在北京原校址恢复招生。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1987年组建中国地质大学,在北京、武汉两地办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由原国土资源部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5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自独立办学,共享中国地质大学的无形资产和校友资源。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的校训,秉持“听党话、爱祖国、能吃苦、敢探索、做先锋”的价值追求,发扬“地质报国”精神,弘扬“艰苦奋斗、严格谦逊、团结活泼、求实创新”校风,坚持“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一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致力建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简称北地、中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或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英文缩写为CUGB。网址为www.cugb.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新建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与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建。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证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保障学校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参与共建学校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共建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贯彻“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育人理念,构建一流育人平台。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相融合,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等问题提供高水平支撑。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和专业的特色发展,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确定招生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校历,加强教材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增强一流大学所必备的质量保障能力。依法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自身特色和办学优势,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致力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智库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发展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学特色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全面发展,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分类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忠于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视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机会,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或提起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四)珍视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支持系统,完善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来校从事教学、科研或交流、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类型学生,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对离退休教职工的责任,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应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全过程,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根据需要党委书记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校长行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致力于建设一流师资队伍。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教材规划、建设、选编和审查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常委和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根据需要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常设或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通过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形式发挥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的作用。

校务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机构及校内单位推荐与校领导提名相结合产生,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部分现任、前任校领导及知名专家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学校制定校务委员会章程,校务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按不同学科、专业推荐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学校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审议授予名誉学位的建议名单。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或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培养单位或学位类型设置若干分委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并组织开展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为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提供决策支撑。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相应的学科评议组,相关二级单位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委会,不具备单独设立分委会的单位,可根据学科相近性原则,联合成立分委会。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组织教学评估、评价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研究院或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保障和监督其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发展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行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报学校备案。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组织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辅助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的需要,依法举办校办企业或其他机构。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与运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学校多方筹措为辅。学校积极拓展经费筹措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资产和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师生员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基本建设和环境建设,提供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信息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章  校友及社会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的各界人士。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按地域、行业、届别、学院等成立校友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的捐赠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设立合作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整体造型为字母U与含苞待放的花蕾形态融合,颜色为地质蓝,由核心元素、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1952”组合而成。核心元素为象征地质学科的“地质锤、指南针、放大镜与地球经纬线”。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居中图案分校徽、中文校名和校徽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形式,色彩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定搭配应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勘探队之歌》,佟志贤作词,晓河作曲。

第六十条  学校标准色彩为蓝色(地质蓝,C:100,M:60,Y:0,K:20)和白色(C:0,M:0,Y:0,K:0)。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须以本章程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本章程实施,维护本章程尊严。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党委常委会提议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