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A1umni Associa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其英文缩写为:AACUG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地质大学历届校友自愿结合发起成立,目的是促进学校发展和建设的社会团体。本会为中国教育学会全国高等学校校友工作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继承地大传统, 弘扬地大精神,增进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的联络与感情,联络海内外校友,为广大校友服务;通过校友加强学校与 社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帮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共同为中国地质 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公地址在北京海淀区学院路 29 号中国地质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承担联络校友工作,组织和支持校友联谊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校友与 母校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校友会刊物《校友通讯》、建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设立校友网站;
    (三)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母校的建设筹措资金;
    (四)参加高校校友工作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校友工作研讨会和兄弟院校校友会组织的研究会研讨会 ;
    (五)协同学校做好招生、毕业生就业及跟踪调查工作;
    (七)为校友服务;
    (六)学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曾在北京地质学院、湖北地质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各办学实体学习过的各种层次 (专科、本科、研究生)、各种类型培训班(普通、成人、进修、短训)学习三个月以上 的学生、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成为 本会会员(对地质大学的建设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 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由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阅读本会有关文件、刊物和资料;
    •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参加关于学校建设、发展和校友联谊工作等 问题的讨论;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 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 向本会刊物《校友通讯》投送文稿;
    (四) 协助本会筹集资金,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校友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行为,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
    (五)领导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和来信来访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学校划拨办公经费 ;
    (二)校友及其他友好人士的捐赠 ;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校友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 00 三年 月 日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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